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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巿區汽車旅客運送契約
一、購買車票
(一)旅客得選擇以電子票證/行動支付或投現金方式搭車,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,於上、下車時刷卡/掃碼/投現。
(二)持用優待票者,旅客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。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,以搭乘該路線全程、全票票價補票。
(三)優待票使用對象
1.老人、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
(1)年滿65歲以上,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卡之老人。
(2)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。
(3)兒童票
A.免費:身高未滿115公分者,或身高滿115公分而未滿六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B.半票:身高滿115公分未滿150公分者,或身高滿150公分而未滿十二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C.免費乘車之兒童,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,每一旅客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,逾限者,應購買半票。
D.上開免費乘車之兒童規定,如係搭乘行經國道之公車路線且有佔位者,應購買半票。
2.學生、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
(1)具正式學籍並持有有效期間內學生證之學生。
(2)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件之老人。
(四)電子票證(含敬老卡等社福卡)使用規則詳如「高雄市市區公車電子票證/行動支付使用說明」。
二、補票
(一)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,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;如無正當理由,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(隨相關規定調整)票價。
(二)未到目的站提早刷卡,且造成票價短收者,應補足差額。
(三)旅客誤乘班車時,本公司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,並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,其原購車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「路程錯誤」方可延期有效,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,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,應分別補收或退還。
三、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
(一)身患傳染病或流行疫情期間不配合政府政策要求者。
(二)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。
(三)酗酒或狀似瘋癲者。
(四)攜帶違禁品、危險品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、厭惡品。
(五)無障礙公車輪椅區限乘輪椅(含電動輪椅),如無法以車上設備固定、尺寸過大有影響旅客通行與乘車安全之虞者、重量過重致升降設備及渡板有操作安全疑慮者,得拒絕其乘車。
(六)攜帶小動物
1.所攜帶小動物(貓、狗、寵物鳥、龜、兔、魚蝦等),佔位者得比照半票收費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,業者得拒絕其攜帶乘車,並退還票價全數:
● 足以妨害公共安全、衛生防疫(家禽類:雞、鴨、鵝)與安寧者。
● 未用籠、簍、網盛裝者。
● 散發異味者。
● 具有侵害性、危險性者。
2.須自備籠、簍、網盛裝,每位購票旅客以攜帶一件為限,其體積以不超過27立方公寸(長30公分、寬30公分、高30公分為原則)。
3.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,不得置放於車廂通道;盛裝小動物之籠、簍、網,須確保包裝完固無糞便、液體漏出之虞;旅客違反上開情事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,得請其下車並不予退還車資。
4.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,或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。
四、旅客乘車規定
(一)旅客請於站牌處候車,於班車進站時,請提前舉手招呼至車輛打方向燈示意即將停靠為止。
(二)搭車時應握穩扶桿、勿隨意走動、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,下車請提早按鈴,並待車輛停妥後,再離座下車。
(三)公車行駛於一般道路時,旅客乘坐於與駕駛員並列、前後車門及安全門之第1排座位、最末排中間及其他前方未設座椅之前向座位,應繫安全帶。
(四)公車行駛於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時,旅客均應繫安全帶。
(五)應禮讓老弱婦孺先就座。
(六)車廂內禁止吸菸、嚼食檳榔。
(七)遇有緊急事故,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。
(八)未滿6歲兒童須成人陪同並注意其乘坐安全。
(九)車廂內避免飲食,如為飲水、服藥及嬰幼兒飲食(含哺乳或餵食副食品)除外,共同維護車輛清潔。
五、班車行車規定
(一)班車之行駛路線圖(含停靠站)及行車班距於站牌標示,均按路線行駛、停靠及按時發車。但如遇集會地區、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,機械故障、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,或其他必要情況,得加以調整變更,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。
(二)班車於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(如路阻、交通事故、車輛故障等),致不能運送旅客到目的地時,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1.旅客願在停行站位下車者,其未行經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。
2.旅客願在停行站位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,得免費改搭下次班車。
3.旅客願在停行站位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,得免費改搭其他路線班車。
4.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,應免費載運回原起程站,並退還全程票價。
六行李攜帶及行車事故賠償
(一)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,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,得攜帶上車,並應自行保管。
(二)旅客攜帶行李,每件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,體積較大以150立方公寸,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,超過其限制者,得拒絕承運。
(三)旅客攜帶車身折疊後尺寸長寬高合計在220公分以下之非動力式腳踏車,免加收費用;惟須隨時注意其他旅客上下車動線並自負保管責任。
(四)本公司遇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害、死亡或財物毀損、喪失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其損害賠償金額得依「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(五)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,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。
(六)前項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、過失所致者,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七、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,應依法負損賠償責任。
八、誤點處理: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(誤點)時,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,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。
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(誤點)時,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,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九、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,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
十、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旅客權益受損,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,旅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、消費者保護機關、團體等申訴,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。
十一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其他相關法令、習慣、誠信原則處理。
高雄市長途公車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
一、購買車票
(一)旅客得選擇以電子票證/行動支付或投現金方式搭車,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,於上、下車時刷卡/掃碼/投現。
(二)提供旅客之車票應記載業者名稱、乘車起迄站名、路線起迄區間、票種、票價、票號及使用期間。
(三)旅客購票時,應自行查閱車票上所載業者名稱、乘車起迄站名、路線起迄區間、票種、票價、票號及使用期間。
車票票面如無法載明前項應記載事項時,得以網路等電子資訊方式揭示代替,以供旅客查詢
(四)車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車票上所載當日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。
(五)持用優待票者,旅客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。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,以搭乘該路線全程、全票票價補票。
(六)優待票使用對象
1.老人、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
(1)年滿65歲以上,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卡之老人。
(2)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。
(3)兒童票
A.免費:身高未滿115公分者,或身高滿115公分而未滿六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B.半票:身高滿115公分未滿150公分者,或身高滿150公分而未滿十二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C.免費乘車之兒童,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,每一旅客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,逾限者,應購買半票。
D.上開免費乘車之兒童規定,如係搭乘行經國道之公車路線且有佔位者,應購買半票。
2.學生、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
(1)具正式學籍並持有有效期間內學生證之學生。
(2)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件之老人。
(七)電子票證(含敬老卡等社福卡)使用規則詳如「高雄市市區公車電子票證/行動支付使用說明」。
(八)提供旅客之無記名票證(例如各類回數票等)應記載業者名稱、地址、統一編號、負責人姓名、面額或使用之路線區間、次數、發售編號、使用方式及業者之履約保證內容。
無記名票證如難以完整呈現前項應記載事項時,得僅記載發行人、履約保障方式及消費服務專線之資訊,並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揭露其餘項目,以供旅客隨時查詢。
(九)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車票,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車票上已載明者,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。
二、補票、退票及手續費
(一)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,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;如無正當理由,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(隨相關規定調整)票價。
(二)旅客辦理退票時,應在有效日期末班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,並按票價面額一成計扣手續費。
(三)旅客誤買車票欲換購其他路線者,得不計手續費並以一次為限。
(四) 無記名票證辦理退票時,取消已使用無記名票證之優惠價差,並補足原票價差額後,退還餘額。
(五) 旅客下車時,應將車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;持用定期票證者,應於下車時交站車人員查驗。如在行程中車票遺失及越站乘車之補收票價處理方式
1.旅客遺失車票者,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,並按旅客原購票價補票。
2.旅客越站乘車應按越過站起至迄站票價補票。
3.旅客車票遺失旅客於下車收票前尋獲者,業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。
4.旅客於中途無停靠站車次行程中遺失車票者,無須再補票。
(六) 誤乘班車之處理方式
1.旅客誤乘班車者,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,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,原購車票註明「路程錯誤」,並得辦理退換票,不收手續費。
2.旅客不願回起程站或銜接站者,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,應分別補收或退還。
三、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
(一)身患傳染病或流行疫情期間不配合政府政策要求者。
(二)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。
(三)酗酒或狀似瘋癲者。
(四)攜帶違禁品、危險品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、厭惡品。
(五)無障礙公車輪椅區限乘輪椅(含電動輪椅),如無法以車上設備固定、尺寸過大有影響旅客通行與乘車安全之虞者、重量過重致升降設備及渡板有操作安全疑慮者,得拒絕其乘車。
(六)攜帶小動物
1.所攜帶小動物(貓、狗、寵物鳥、龜、兔、魚蝦等),佔位者得比照半票收費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,業者得拒絕其攜帶乘車,並退還票價全數:
● 足以妨害公共安全、衛生防疫(家禽類:雞、鴨、鵝)與安寧者。
● 未用籠、簍、網盛裝者。
● 散發異味者。
● 具有侵害性、危險性者。
2.須自備籠、簍、網盛裝,每位購票旅客以攜帶一件為限,其體積以不超過27立方公寸(長30公分、寬30公分、高30公分為原則)。
3.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,不得置放於車廂通道;盛裝小動物之籠、簍、網,須確保包裝完固無糞便、液體漏出之虞;旅客違反上開情事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,得請其下車並不予退還車資。
4.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,或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。
四、旅客乘車規定
(一)旅客請於站牌處候車,於班車進站時,請提前舉手招呼至車輛打方向燈示意即將停靠為止。
(二)搭車時應握穩扶桿、勿隨意走動、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,下車請提早按鈴,並待車輛停妥後,再離座下車。
(三)公車行駛於一般道路時,旅客乘坐於與駕駛員並列、前後車門及安全門之第1排座位、最末排中間及其他前方未設座椅之前向座位,應繫安全帶。
(四)公車行駛於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時,旅客均應繫安全帶。
(五)應禮讓老弱婦孺先就座。
(六)車廂內禁止吸菸、嚼食檳榔。
(七)遇有緊急事故,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。
(八)未滿6歲兒童須成人陪同並注意其乘坐安全。
(九)車廂內避免飲食,如為飲水、服藥及嬰幼兒飲食(含哺乳或餵食副食品)除外,共同維護車輛清潔。
五、班車行車規定
(一)班車之行駛路線圖(含停靠站)及行車班距於站牌標示,均按路線行駛、停靠及按時發車。但如遇集會地區、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,機械故障、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,或其他必要情況,得加以調整變更,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。
(二)班車於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(如路阻、交通事故、車輛故障等),致不能運送旅客到目的地時,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1.旅客願在停行站位下車者,其未行經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。
2.旅客願在停行站位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,得改搭下次班車。
3.旅客願在停行站位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,得免費改搭其他路線班車。
4.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,應免費載運回原起程站,並退還全程票價。
5.退還車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,並註明經過及原因。
六、行李攜帶及行車事故賠償
(一)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,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,並應自行照料。
(二)旅客攜帶行李,每件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,體積較大以150立方公寸,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,超過其限制者,得拒絕承運。
(三)旅客攜帶車身折疊後尺寸長寬高合計在220公分以下之非動力式腳踏車,免加收費用;惟須隨時注意其他旅客上下車動線並自負保管責任。
(四)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,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,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,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,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。
(五)本公司遇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害、死亡或財物毀損、喪失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其損害賠償金額得依「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(六)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,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。
(七)前項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、過失所致者,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七、誤點處理: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(誤點)時,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,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。
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(誤點)時,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,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八、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,應依法負損賠償責任。
九、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,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
十、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旅客權益受損,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,旅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、消費者保護機關、團體等申訴,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。
十一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其他相關法令、習慣、誠信原則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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